中新吉林网5月7日电 昨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桦甸市“胡老大”涉黑团伙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胡老大”被判13年 当日上午9时,胡秉新等人被押进法庭。因胡秉新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5宗罪,一审被判处总和刑期1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到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胡秉新为首,以徐某、张某、郑某、崔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自1999年开始,随着违法犯罪的升级,已经由最初的恶势力犯罪组织逐步演变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违法人员骨干稳定 该组织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多,犯罪起数多,犯罪时间长。以被告人胡秉新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实施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虽然每起违法犯罪的参与人不定,具有松散型的特征,但骨干人员基本稳定。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胡秉新系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其侄儿胡明(在逃)、社会闲散人员徐某、张某、郑某、崔某、杨某(在逃)、梁某(在逃)系该组织骨干成员。 成立公司资产雄厚 被告人胡秉新自1995年以来从事买卖木材、开设金矿、煤矿等经济活动,并成立了桦甸市信隆经贸有限公司,下辖信隆大酒店等企业,资产雄厚。并组织其侄子胡明及徐某、郑某10余人充当打手,按期发放工资。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进行敛财和获取经济利益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在胡秉新的组织、领导下,自1999年以来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民愤极大,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10余起。 个别干警包庇纵容 被告人胡秉新利用家族在当地的影响力,在当地个别政法干警的庇护纵容下,在其个人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通过行贿、说情等非法手段,对当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并在其庇护、纵容下逃避法律制裁,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民愤极大。 胡秉新等部分人不服,表示上诉。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9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胡秉新伙同崔某、徐某、张某、郑某、胡某、杨某、梁某,在桦甸市个别政法干警的庇护下,有组织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使胡秉新等人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桦甸市称霸一方,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2起,故意伤害2起,寻衅滋事7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1起,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胡秉新供述,这些年和他在一起的人有:康某、胡某、杨某、徐某、张某、郑某、崔某等人。还有临时参加的想不起来了。他们平时叫老板,辈分小的称呼大爷,社会上人称他为大哥。 2 非法拘禁 1999年7月26日19时许,胡秉新、康某等人对吉林省锦山金矿矿长助理李国田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将其拉到锦山金矿,拘禁4小时。 2005年11月8日20时许,胡秉新伙同崔某等人到靖宇县农机煤矿,殴打李健良、杨东,后拘禁二人3个小时。 3 故意伤害 2003年11月12日,徐某伙同姜某等人在桦甸市第二医院,持刀、木棒将孙某等3人殴打,造成孙某创伤性失血休克及腓总神经离断,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5年12月31日19时许,在桦甸市荷塘月色歌厅内,张某因琐事与桦甸市居民王某发生口角,用啤酒瓶子将王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4 寻衅滋事 2002年5月18日,胡秉新在桦甸市朝鲜族大饭店,无故辱骂桦甸市某银行主任王某,随后二人发生厮打,被人劝阻后,胡秉新又召集多人追赶已离开饭店的王某,将王某殴打致轻微伤。 2004年5月10日11时,胡秉新等10人在靖宇县银河饭庄吃饭。饭后因嫌菜贵,胡某带的人对老板苏某及其妻郭某等人进行殴打,并用木棒对饭庄进行打砸,将饭庄的玻璃、盘子、酒坛砸碎。 2006年5月2日,郑某同张某等人到桦甸市明华街海龙饭店,因服务员张某不同意与郑某发生性关系,他们将老板娘刘某殴打,并砸坏饭店盘子、碗、玻璃。 5 非法持有枪支 2006年4月,胡秉新等人在靖宇县收到周某送给他的一支锯短了的双筒猎枪,胡秉新于2006年5月将此枪支私藏于靖宇县居民王某的废品收购站内,公安机关于2007年5月10日将枪支收缴,经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已构成枪支。 6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2003年11月12日22时许,胡秉新在明知徐某、杨某等人在桦甸市第二医院门前将被害人孙某殴打重伤,应受法律追究的情况下,指使、帮助徐、杨二人承担刑事责任,并由姜某、胡某出费用,让徐某、杨某出伪证,造成姜某、胡某、梁某逃避了法律追究。(来源:城市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