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3月20日宋某到临江某学校交纳培训费1650元,时任校长的王某收取该笔培训费后,为宋某出具了白条收据,并加盖了已作废的学校财务专用章,培训费1650元被王某据为已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宋某1650元,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罪,计算在其诈骗数额之中,在王某某的案件中,学校并不是被告,即不是该诈骗的主体。宋某要求学校负有返还该笔培训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