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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走进电视录播间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2010-9-6 11: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3| 评论: 0

7月2日,临江市地税局征管、政策法规、管理等部门人员在局长石登和的带领下,走进临江电视台录播间,参加新开办的“正风大家谈”节目录制,就有关涉税问题接受了主持人的采访。在30分钟的访谈时间里,税务人员共回答了主持人的9个问题,问题内容涉及个体税收定额、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发票的开具与索取以及如何缴纳契税等,都是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税务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并通过大量生动事例进行讲解和说明,使这期访谈节目成为普及税收知识、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最佳平台。据悉,这期节目近日将在临江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

以下是税务人员接受主持人采访实录。

1、主持人:随着近年来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越来越多,个体税收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很多个体业户对税收定额的核定程序不是很清楚,在这里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税收定额是怎样产生的?

答:税收定额的核定是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德国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衡税负、合理负担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核定的。首先是由业户自行申报;其次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其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三是主管科室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到征管科审核,最后由定额核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产生定额。应当说定额核定的程序还是比较严密和公开透明的,也基本做到了公正和公平。为了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对定额核定的影响,从今年开始,我们还在全市餐饮行业全面推行了计算机核税。计算机核税是在全面采集、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不同行业、不同经营项目的各核税项目,如经营区域、经营内容、经营规模及定额标准,并结合相应的权数和调整系数,由计算机软件生成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业户的应纳税额。计算机核税使定额核定程序更加科学,有效避免了定额核定过程中的人情税、关系税问题。

2、主持人:再问一个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问题,请问地税部门目前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首先,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之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小于8000元扣减额的,比如说年度纳税额只有6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当年就不用缴纳上述4个税种税款,如果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8000元扣减额,比如年度纳税额是9000元,那么该纳税人扣除8000元扣减额之后,还要缴纳上述4个税种的税款1000元。有的下岗职工将再就业优惠理解为所有的税都不用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如果该纳税人经营用房屋是租赁的话,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个不在减免之列。但是,如果经营者是个人的房屋且房屋产权人和实际经营者名称相符,这就存在两种情况。如果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加上述4个税种不超过8000元,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超过8000元,那么超出的部分应该缴纳税款。

其次,对商贸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之外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我省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能结转下年使用。以上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主持人:如果不是下岗再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了呢?

答: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要看个体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如果个体经营者的每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话,就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达到或者超过营业税的起征点,则要正常缴税。目前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是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体业户每月的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则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该个体业户生产经营用房屋是自有房屋的话,还同时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是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话,不管是否达到5000元起征点,则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主持人:有消费者反映,在消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商家拒绝提供发票的情况,比如说有的消费者到饭店吃饭,在结帐索要发票的时候,商家往往会以发票用完等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开发票,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利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如果经营者以“发票用完了”为借口不开发票,或以赠送礼品、打折等手段诱使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或者虚开发票、开具过期作废的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者以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等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地税机关举报,经地税机关查实后,依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的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按规定给以举报人奖励。我们的举报电话是:6137951 和5228420,今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再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欢迎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这里我们也想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当中一定要索要发票,很多消防者缺乏索要发票的意识,尤其是很多消费者觉得反正也不报销,要发票没有用。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首先,发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其次,我们目前在餐饮行业实行有奖发票,既有小额现金奖励,集齐不同的中奖语还有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另外,主动索要发票可以防止商家偷逃税款,也是为支持国家和地方税收做出一份贡献,所以希望每一个消费者都要增强索要发票的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主持人:刚才提到假发票的问题,那么消费者或者纳税人对取得的发票如何鉴别其真伪呢?

答:消费者或纳税人取得的地税发票,只有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财务核算或维权的重要凭证。而一旦取得假发票,就会给维权带来阻碍,而且纳税人如果以取得的假发票入帐还将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如何来辨别取得发票的真伪呢?有很多种方法,其中最省事、最有效的方法有两个:一是通过网络查询,登陆吉林省地税局网站“发票之窗”菜单进行查询,取得的发票如果使吉林省以外的,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二是拨打12366税务机关特服热线查询,12366特服热线还可以咨询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等服务。

6、主持人:有观众反映,在我市某小区买了一户新房两年了,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据了解问题主要出在税收方面,这里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办不了产权证明的原因?

答:这个问题提的好,也是我们税务部门想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新房时要注意的问题。造成购买新房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有可能是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未经过验收,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未交工”。因为只有开发商手续齐全了,房屋按照设计建好并经过各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作为商品房正式销售,否则是不可以销售的,如果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就无法办理产权证明,这个不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因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向开发商索要正规发票,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提供正规发票,没有正规发票就无法办理完税证明,房产部门就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我们这里提到的正规发票必须是销售不动产发票,上面有地税部门的监制章。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新房时一定要向开发商索要不动产发票。我们也再一次重申,各开发商销售新房时,必须给购房者开具正规发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7、主持人:购房者购买房屋,都需要缴什么税呢?

答: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购买的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无论购买的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主要缴的是契税。如果购房者购买90平方米一下的住宅,且是首次购买,按房屋价值的1%征收契税;如果是非首次购买90平米一下住宅,按房屋价值1.5%征收契税;购房者如果购买90平米以上144平米一下的住宅,无论是否首次购买,均按房屋价值的1.5%征收契税;如果购房者购买144平米以上的住宅,无论是否首次购买,均按房屋价值的3%征收契税。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商业用房,一律按房屋价值的5%征收契税。

8、主持人:如果是继承房屋如何缴税呢?

答:如果是继承房屋,目前暂不征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房屋的继承必须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直系亲属间的继承不用缴税,例如张某某去世了,他的房产由配偶、父母、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其中一个继承的话,不用缴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这个在税法上叫做赠与,是需要缴税的。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离婚,房屋产权证由一方更名到离婚夫妻的另一方,也不用缴税。

9、主持人:目前有人将自有房屋用于出租,请问出租房屋应该怎样纳税呢?

答:目前,对住房租赁的税收是这样规定的:一是,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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