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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6: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5| 评论: 0
2009年的一天,时某与王某协商,由时某代理销售啤酒,王某提供货源。时某于2009年6月15日交给王某抵押金6000.00元。后期王某又与他人签订啤酒销售合同,王某未按约定给时某提供货源,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保证金6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时某解除合作关系后,所收取的时某保证金6000.00元应当返还。王某拒不返还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时某要求返还保证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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