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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6: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6| 评论: 0
2006年3月20日,国某到某培训训学校交纳培训费1650元,时任校长的纪某收取该笔培训费后,为国某出具了白条收据,并加盖了已作废的财务专用章,培训费1650元被纪某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国某所交培训费用,系由某校校长以诈骗的手段骗取,用于纪某个人挥霍(纪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国某起诉法院,要求返还该笔培训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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