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2月,原告杨某搭乘被告驾驶的出租车回家。上车后,原告闻到被告身上有酒味,便问被告是不是喝酒了?被告告知喝了一点。原告只是叮嘱被告慢点开。行驶途中,被告将车开至路边的壕沟,造成原告头部骨折多处。住院花去医药费等计29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明知被告酒后驾车,对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但仍然搭乘,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负担15500元;原告自负3500元。 此案的发生再次告诫人们: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