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了解到,2004年韩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砌筑挡土墙工程合同,总造价9万元。工程结束后,村委会于次年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并给付原告工程款6万余元,尚欠3万余元。新一届村委会领导上任后,原告到村委会索要工程款时,个别村民以怀疑挡土墙深度不够为由,阻止村委会付款,村委会也以此为由拒付。原告以村委会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并给付利息,村委会人为增加了几千元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村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凭空想像而滥用权利,给集体组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