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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截留执行款 取销代理人资格

2010-4-26 11: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0| 评论: 0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林某等100人的代理人马某私自截留案件执行款利息1万余元,遂作出决定,取消马某的公民代理资格。该案也是临江市法院在案件执行程序中,首次取消公民代理资格的案件。

申请人林某等100人与临江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部门仲裁,临江某公司给付林某等100人工资款27万余元。后经林某等100人特别授权给公民马某代理案件并领取执行款物。2009年9月,马某从法院领取执行款后,只将工资部分发放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况下,将1万余元的利息私自截留。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司法厅吉司发(2008)6号文件第四条:“公民担任代理、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的规定,临江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取消马某的公民代理资格,并向司法部门提职司法建议,收缴马某的非法所得,返还给林某等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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