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宁某的弟弟和于某在临江市宏宇网吧将三人捅伤后,跑至宁某开的烧烤店,告知其将人捅伤了,向其要100元钱逃离临江,在其弟和于某畏罪潜逃的情况下,宁某不仅没有劝其自动投案,却资助其弟和于某现金100元,致使其弟和于某在案发后即逃离临江,在逃跑途中被临江市公安局抓获。其弟和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已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四年。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明知其弟和于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综合考虑宁某的具体家庭状况,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