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9月5日晚9时40分许,王某在临江市北环路附近寻找抢劫目标,见被害人门某独自行走,遂尾随其至一胡同内,勒住门某的脖子,并抢夺其包,被害人门某反抗,王某即挥拳打向她面部,并持砖头打伤她的头部。被害人门呼喊求救,附近群众将企图逃跑的王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并将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经临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门某左耳上方疤痕、左侧颜面部及左眼部挫伤分别已构成轻微伤。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拎包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