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人因帮助他人拆房,不慎砸伤而要求拆房人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认定被告(拆房人)应当赔偿原告(被拆房人)的损失,判决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等共计5200元。 2008年8月4日, 于某看到邻居赵某家正在拆房,人手也不多,主动到赵某家帮忙。不慎被房墙的墙砖砸伤,造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赵某和众人立即找来一辆面包车,将受伤的于某送往临江市医院治疗。 在于某住院期间,赵某及其家人曾到医院看望于某。于某出院后就医疗费用和赵某协商,赵某认为是于某主动到自己家帮工的,因此拒绝承担于某的医疗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某在看到赵某拆房时,主动到赵某家帮忙,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赵某也没有明确拒绝于某的帮助行为。对于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赵某虽无过错,但却是受益人,因此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