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0万元。 2007年7月25日,邱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其中约定车内人员险(司乘险)为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15万元。同年12月29日,叶某在开车行驶的途中会车时与汽车相撞,致使车内4人受伤及对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邱某拨打110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 后邱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未立案为由不予理赔。今年1月,邱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未报案;事故损失无法核实,保险公司未立案,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已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确定,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立案与原告无关,这不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法定理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