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他人养鱼池钓鱼,被高压电电击致死。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万元。 去年7月,王某约朋友到他人的养鱼池钓鱼,却不慎因鱼竿触及养鱼池上空高压线击倒身亡。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的死亡是由于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距离地面垂直距离过低,并对线路疏于管理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所致,故将该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电力公司所拥有的高压线路造成王某死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该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备产权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不能证明其对该电力设备尽到了充分的管理义务和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高压线下活动存在高度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存在,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电力公司的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该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