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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3 15: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3| 评论: 0
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金偿还原告田某借款3万元 。
原告田某某的丈夫 于2008年 死亡。徐某在清理丈夫的遗物里,发现了金某向其丈夫借款时所打的借据4万元。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已偿还为借口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某因做生意向原告丈夫借款4万元的事实存在。金某已偿还1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 证实其剩余借款已偿还事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请求,证据充分、确实,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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