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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状告子女索要生活费获支持

2009-11-5 09: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4| 评论: 0

临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6被告每月各支付其 母亲生活费150元, 6被告每月轮流照看其母亲2个月,日后的医疗费6子女均担。

生于1931年的赵某含幸茹苦抚育了6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儿孙满堂。 2008年赵某丈夫去世后,失去生活来源,经6子女协商,儿子每月负担240元,女儿每月负担160元。事后部分子女按协议履行,其它子女未履行。由于赵某年老体衰,需24小时有人照料,原协议赡养费过少,为了能生活下去也为了子女公平承担赡养义务,今年3月, 老人将自己的6个子女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个子女承担赡养费及日后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3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 原告 是年近80岁的老人,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的7个子女都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6被告应每月各支付 原告 赡养费150元,原告日后的医药费6子女平均承担。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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