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车辆实际所有人庄广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胡久彬医药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人民币四万伍仟余元。 家住临江市六道沟镇的庄广香于2007年7月31日,购买了一辆吉F39888的营运轿车,未办理转籍手续,2008年9月30日10时30分庄广香驾驶该车沿临江市鸭绿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胡久彬相刮,致胡受伤,两次住院治疗138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虽未办理转籍手续,但该车已由被告庄广香实际占用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庄广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虽是农民,但其已在城镇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相关的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