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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2009-8-6 08: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1| 评论: 0

临江市在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基础上,突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范用权行为,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责任追究的对象。市、乡、村三资管理、代理、委托、监督人员及主管负责人,市、乡、村三资工作行政主管负责人。

2.责任追究的内容。市、乡、村三资管理、代理、委托、监督人员及主管负责人,市、乡、村三资工作行政主管负责人,在三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三资管理混乱或流失,构成违纪违规的,由乡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纪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责任追究的形式。违反三资管理办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其他组织处理。其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待岗)、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罢免等。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独或并处。对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4.责任追究的权限。实施三资审计、开展专项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属村级问题的,由乡镇(街)负责处理;属代理人员责任问题的,由市农业局、乡镇(街)联合处理;属委托人员责任问题的由市农业局处理;对涉及到部门和乡镇(街)其他人员责任问题的,按管理权限处理;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任追究结果应用。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除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外,扣除其当年考核奖金;受到二次黄牌警告的,其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包括称职)档次,并扣除当年考核奖金;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除对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其当年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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