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李某为孩上学欠下44500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个人偿还欠款。 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6月3日在临江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协议中未提及有债务问题,原告于某与李某关系有不当男女关系,2007年11月18日李某以孩子上学用钱为名,从原告处借款445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2008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该款系二被告儿子上学所用,应共同偿还。另外,二被告儿子在不到7个月的时间内两次转学,李某曾在2007年9月30日从徐某的工资账户中,提出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借款理由是为孩子上学使用,但其孩子仅为高一学生,在短时间花费如此巨大,不和常理,被告李某又未到庭讲明钱款去向,且当时二被告又处在因原告介入原因导致离婚阶段,且无证据证明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