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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临江市_临江法院协调官民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2008-7-23 15: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88| 评论: 0

临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坚持协调工作,为解决官民纠纷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通过十几年的审判实践,建立行政审判案外协调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继续解放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法院工作的重心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几年来,临江市法院行政庭的全体法官始终将协调工作放在第一位。将协调工作贯穿于立、审、执等各个阶段。在协调官民纠纷中,他们坚持双方自愿,不搞硬性调解;坚持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对原告撤诉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撤诉条件的,及时裁定准予撤诉,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纠纷,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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